保险职能是什么(为什么说保险是用来保障的?)
保险期间,乙乘坐摩托受伤,发生医疗费1313.90元。甲从B获得了赔偿金1263.90元之后,又向A申请理赔,被A告知不予理赔。这是合理的吗?
保险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经济补偿,这也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因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处理赔案时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现状,但不能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
这里,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三层意思:
1、无损失则无补偿,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2、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如果赔偿不足,则不能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如果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额外获利,则促使道德风险的发生。
可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不仅可以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还限制不当得利,保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合同,不适用于给付性合同。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就要求保险人在赔偿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如,某幢建筑物按实际价值100万元投保财产保险,即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因火灾遭受全损,损失当时市场房价跌落,该建筑物的市场价格回落到80万元,则保险人只能按照市价,即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80万。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而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如上例,假设损失时房屋涨到120万元,这时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虽然是120万元,但由于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人只能按100万元赔偿。
3.以保险利益为限
被保险人在出险时,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要具有保险利益,索赔金额以他对该项财产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如上例中,房主为取得60万元的贷款,将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给房子投保。此时,银行对房子只有60万元的保险利益,因此,当房子受损时,保险人只能根据保险利益,最多赔偿被保险人60万元。
以上三个限制条件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时按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三者中较低标准作为赔偿限度。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保障,如果发生灾害事故遭受损失,可以通过赔偿,使其恢复到他在发生损失前的经济状态,所以,保险人只要保证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能得到补偿就行了。损失补偿的实现有多种方式,通常主要是根据受损标的性质以及受损状况而定。一般有以下三种:
1.现金
因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是以价值衡量的,所以保险人可以通过审核被保险人的损失价值,支付相应价值的货币。在实践中,通常采取这种方式。
2.修理
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部分损坏或部分零部件损坏以后,保险人通常委托有关维修部门或自有的维修部分把损坏的部分修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保险人广泛采用这种方式。
3.重置
如果被保险人损毁的是有同一种类的物品,保险人可以赔偿一个与被损坏财产同等规格、型号、性能的财产。如某一设备损坏了几个零件,一所房屋损坏了门窗等,能修补的进行修补,投保人不能因小损而放弃全部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人给予全部赔偿,保险人在决定赔偿时可以选择修补方法。
四、损失补偿的具体核算
损失补偿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三种:
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合理费用: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
3、其他费用:主要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的检验、估价和出售等费用。
具体到损失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是: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例如: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赔偿金额=3000X2400/4000=1800万
3、限额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中,分为固定责任赔偿方式和免赔额赔偿方式。
固定责任赔偿方式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农作物保险,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例如:
某保险公司开办水稻收成保险,每亩限额责任定为300元。某种粮大户投保100亩,每亩实际收获200元,则保险赔偿金额为:
赔偿金额=(300—200)X100亩=10,000元
免赔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额,即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予赔付的承保损失部分,在损失超过该额度时才予以赔偿的一种方式。按免赔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
①绝对免赔额方式。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免赔额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即: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②相对免赔额方式。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或达到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才对包括免赔额内的所有损失均予赔偿的方式。即: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免赔率)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虽然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保险实务中会有一些例外。
1.损失补充原则不适用于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
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保险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被保险本人或者家人安慰。因此,人寿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型合同,保险金额是按照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一旦被保险人死亡或身残,受益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给付,而不是补偿。但是,健康险中的费用型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以,损失补充原则不适用于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由于定值保险承保的财产在发生损失时很难确定其实际价值,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以保险单签发时的价值作为协议价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金额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形,属于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
3.重置价值保险
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属于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